河南頒布實施《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有關問答
發布時間:2020-07-20 17:41:42 瀏覽次數:178次
近日,河南省審議通過了《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通過《條例》,明確了政府、企業、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以及勞動者在參與職業培訓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為促進河南省職業培訓事業發展,《條例》明確規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職業培訓中應承擔的職責。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培訓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職業培訓協調機制,推進職業培訓工作;明確人社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要求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職業培訓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職教社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職業培訓工作。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同時,《條例》也從加強職業培訓能力建設、師資培養、表彰獎勵等方面規定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
為推動企業發揮在職業培訓中的主體作用,《條例》要求企業應當建立職工職業培訓制度,明確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職工職業培訓工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在職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明確支持企業設立首席技師崗位,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勞模創新工作室和職工創新工作室。
為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條例》規定職業培訓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在強化勞動者職業技能訓練的同時,加強勞動者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培養,提高職業素養,弘揚和傳承工匠精神。要求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推行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和培訓內容,突出實際操作技能,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明確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要求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等職業院校依據國家職業等級標準加強高技能人才培訓工作。
為進一步規范職業培訓活動,《條例》明確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未經依法審批的,不得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要求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發布的培訓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民辦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發布的培訓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為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要求有關部門對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當年的退役士兵開展免費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貧困人口、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中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
為規范職業技能鑒定行為,《條例》規定職業技能鑒定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實施。開展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鑒定機構應當報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門備案。鼓勵職業院校推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雙證書”制度。
為保障職業培訓活動健康發展,監督職業培訓行為,《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投入,統籌安排各類政府補助資金,對職業培訓相關工作給予支持;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建立職業培訓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為勞動者和企業用工提供相關信息服務;明確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審計監督。
《條例》規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分別參照中專、大專、本科學歷,在參加公務員招錄、企業事業單位招聘以及確定工資薪酬、職稱評定、職位晉升等方面享受相關待遇。
《條例》還對職業培訓相關違規行為作了相應法律責任設定。
鏈接:《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有關問題問答
問:《條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河南省高度重視職業培訓工作,2009年、2014年,省政府與人社部兩次簽署備忘錄,共同推進河南全民技能振興工程。2009年至今,全省累計培訓各類人員2800多萬人次,組織職業技能鑒定500多萬人次,向產業集聚區和重點企業輸送各類勞動者700多萬人次,培訓和鑒定人數位居全國前列,有力提升了勞動者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為招商引資、產業轉型、河南發展提供了人力資源保障。各級黨委政府通過多種途徑、采取多種措施,大力發展職業培訓事業,總結出“六路并進、三改一抓”的工作經驗,為全國職業培訓事業發展貢獻了河南智慧(方案)?!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構建勞動者終身職業培訓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對職業培訓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等文件,對職業培訓作了部署。人社部建議河南省在職業培訓立法方面先行先試,把成熟經驗及時上升為法規制度。這些都從實踐和理論上為職業培訓立法做好了較為完善的政策儲備。與此同時,河南省職業培訓現狀與全省產業轉型升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需要不相適應,與“提高就業質量和人民收入水平”的要求不相適應,亟待通過立法來加強。特別是十九大報告提出:“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勞動光榮的社會風尚和精益求精的敬業風氣”,為職業培訓立法指明了方向。因此,制定出臺《條例》是河南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的現實需要,是促進就業創業保障改善民生的有效措施,是全面深入推動職業培訓活動的法制保障,具有重大的標志性意義。
問:《條例》制定的原則是什么?
答:起草過程中,河南省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一)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突出時代性。目前,國家還沒有職業培訓方面的專門法律,全國也沒有省級地方性法規。起草過程中,河南省著力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新要求,總結河南省深入實施全民技能振興工程、大力開展職業培訓工作的新經驗新舉措,突出當前職業培訓工作的主要任務和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在不違背《勞動法》《職業教育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設定法規條款。
(二)堅持政府主導,強化工作機制建設?!稐l例》要求各地將發展職業培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職業培訓長效投入機制,統籌培訓資源,強化部門合力,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導、人社牽頭、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
(三)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薄弱環節。針對職業院校師資力量嚴重不足和企業在職業培訓中的主體作用發揮不夠充分的情況,《條例》支持職業院校引進、聘請有實踐經驗的企業工程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教師,并對企業應承擔的職工培訓責任進行明確和細化。對于職業培訓中違反規定追責不到位的情況,《條例》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設定了部分法律責任等。
問:《條例》關于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職業培訓中的職能有哪些規定?
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均對政府在職業培訓中的作用和地位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但在如何更好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方面缺乏具體規范,因此,《條例》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職業培訓中的職能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培訓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職業培訓協調機制,推進職業培訓工作。二是要建立職業培訓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人社部門統籌協調,發展改革、教育、財政等部門密切配合,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組織廣泛參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積極配合的工作機制。三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健全以企業、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院校為載體的職業培訓體系。建立公共實訓基地,加快培養后備高技能人才。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長期職業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五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投入,統籌安排各類政府補助資金,對職業培訓相關工作給予支持。六是要求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七是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審計監督。
問:《條例》關于發揮企業在職業培訓中的主體地位有哪些明確和細化?
答:職業培訓的目的是為社會和企業提供合格的實用型技能人才,企業應是培訓培養技能人才的主體,而現實中不少企業認識還存在偏差,不愿主動承擔對技能人才培養的責任,因此,《條例》對企業應承擔的職工培訓責任進行明確和細化:一是企業應當建立職工職業培訓制度,明確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職工職業培訓工作。大中型企業應當自行或者依托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建設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培訓基地。二是企業應當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的方式對新錄用、聘用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三是規定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完善職業培訓與職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四是規定企業應當與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密切聯系,建立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共同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五是要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對企業職工進行培訓。六是鼓勵用人單位通過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勞模創新工作室和職工創新工作室等方式加快培養高技能人才。
問:《條例》在促進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規范發展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是培養技能人才的主陣地,是職業培訓的重要組成部分?!稐l例》結合相關法律和政策要求,在促進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方面做出了以下規定:一是在加強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力量方面,要求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實行教師在職培訓和定期到企業實踐制度,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具備與職業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技能業務水平。支持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引進、聘請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實訓教師。二是在課程設置方面,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推行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和培訓內容,突出實際操作技能,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三是在國際交流方面,鼓勵職業院校借鑒國外先進理念和培訓模式,與國外知名院校和行業協會等組織開展合作,提升職業培訓國際交流合作水平。四是在辦學制度方面,《條例》結合十九大精神,要求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與企業建立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明確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校企合作。五是在高技能人才培訓方面,要求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等職業院校依據國家職業等級標準加強高技能人才培訓工作。
問:《條例》在對職業培訓機構監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河南省職業培訓機構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擅自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違規使用補貼資金等問題,對此,《條例》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設定了明確規定:一是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送同級教育部門備案。未經依法審批的,不得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二是民辦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發布的培訓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問:《條例》在建立職業培訓體系和提升勞動者素質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十九大報告中提出要“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河南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精神,在《條例》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健全以職業院校、企業和職業培訓機構為主的職業培訓體系,加強職業培訓能力建設;通過政府建設公共實訓基地、規范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加強職業院校師資力量以及要求企業建立職工職業培訓制度等方面建立完善河南省職業培訓體系。根據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 “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勞動光榮的社會風尚和精益求精的敬業風氣”的新要求,在《條例》中規定:職業培訓應當在強化勞動者職業技能訓練的同時,加強勞動者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培養,提高職業素養,弘揚和傳承工匠精神。
問:《條例》關于促進技能人才發展的規定有哪些?
答: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對河南省改善民生、促進就業、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條例》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應當組織未繼續升學、有就業要求的應屆中學畢業生參加一定期限的勞動預備制培訓。二是政府相關部門對新型職業農民、退役士兵以及殘疾人開展免費培訓或者給予補貼。三是對于參加職業培訓的貧困人口、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中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四是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建立職業培訓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為勞動者和企業用工提供相關信息服務。五是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完善職業培訓與職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六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并對在職業培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問:《條例》關于職業技能鑒定有哪些規定?
答:2013年以來,國務院將減少和規范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作為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要內容,并公布了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對此,結合國家政策,《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職業技能鑒定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實施。開展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鑒定機構應當報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門備案。
問:《條例》對于鼓勵職業技能競賽有哪些規定
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對推動我國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完善高技能人才脫穎而出的選拔機制,對更好更多地培養選拔技能人才,具有重要的意義。十八大以來,河南省著力引導全社會廣泛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促進以世界技能大賽為龍頭,以國內競賽為主體,以企業崗位練兵為基礎的競賽體系建設,為發現和選拔高技能人才創造了良好環境。為此,《條例》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對競賽優勝者按照規定給予晉升或者破格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等獎勵。二是鼓勵行業、企業、職業院校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問:《條例》對相關違法行為設立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答:長期以來,河南省不同程度存在在職業培訓中違反規定追責不到位的問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條例》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設定了部分法律責任:一是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經依法審批,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二是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是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職業院校、企業以及職業培訓機構騙取、挪用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責令退回,處所騙取、挪用資金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職業培訓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條例》在提升技工院校畢業生待遇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條例》規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分別參照中專、大專、本科學歷,在參加公務員招錄、企業事業單位招聘以及確定工資薪酬、職稱評定、職位晉升等方面享受相關待遇。